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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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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意见书 (2012-04-04 21:43:47)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文书

北 京 市 君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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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永正控告富源县工商官员滥用职权、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案)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一、富源县相关工商官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基本事实。

    1、2003年7月25日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是被控告人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此文件中第一页法定代表人签字人为“

    2、富源县大河乡庄子山煤矿的工商档案材料多处存在

    3、王光顺申请注销控告人独资企业时缺少控告人的授权委托书;

    4、王光顺申请注销控告人独资企业时缺少控告人的企业公章;

    5、王光顺申请注销控告人独资企业时缺少控告人的当面许可;

    6、王光顺申请注销控告人独资企业时缺少控告人的清算报告;

    7、王光顺申请注销控告人独资企业时缺少控告人的清算清单;

    8、王光顺申请注销控告人独资企业时相关责任人没有审查文件签字和控告人申请独资企业开业登记文件签字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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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9年7月22日曲靖云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了撤销富云会计师验字(2003)第28号验资报告的决定。撤销理由为:“经公司股东会讨论研究认为,因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缺乏真实性,本公司决定对富源云东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富云会计师验字(2003)第28号)予以撤销。

上述材料和事实,足以证明王光顺、顾会珍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控告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并骗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已经涉嫌诈骗、侵占财产犯罪嫌疑,被控告人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2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王光顺、顾会珍诈骗、侵占财产的刑事责任,并依法撤销涉案的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

二、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

   (一)控告人依据法院裁定、撤销验资决定书等证据,多次向被控告人申请笔迹鉴定,并多次申请撤销对控告人独资企业的注销行为,恢复控告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但是,被控告人继续不作为、滥用职权拒绝改正错误,造成控告人的企业停产3年,造成国家损失税收1000多万元、控告人损失利润2000多万元,并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事故。

因此,被控告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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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轻伤5人以上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形。

(二)被控告人发现王光顺、顾会珍涉嫌诈骗、侵占财产犯罪不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的行为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

即使说2003年,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发现王光顺、顾会珍存在虚假行为,但是在控告人已经拿出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确认王光顺、顾会珍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任然拒绝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及时将王光顺、顾会珍涉嫌诈骗、侵占财产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