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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死刑复核辩护词解读(贩卖毒品95)
孙中伟死刑复核辩护词解读(贩卖毒品95)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摘自《孙中伟死刑复核辩护词解读》,孙中伟著《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定价49元,孙中伟著《死刑辩护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已授权法律出版社出版。
四、在李小宇租住房屋内搜出的毒品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最多成立非法持有毒品。
二审法院认为(判决书第18页):“没有证据证明在李小宇租住房屋内搜出的毒品系郭某某所有”而就推定为李小宇贩卖的毒品错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这些毒品是李小宇从何处买来?又准备卖给谁?即使将这些毒品推定为系李小宇所有、也无法认定李小宇有贩卖的主观故意,最多能按非法持有毒品认定。
五、李小宇举报的犯罪线索后来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立功;
本案中某尔滨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写明:“……李小宇在2009年9月2日提审时,他向办案人员(公安机关)举报一起2008年初,发生在某市南岗区和兴路雇凶抢劫案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正常做完笔录后,由于工作繁忙始终也没有侦查,在2009年9月29日通过市局技侦人员抓获另一嫌疑人张某后,张某也供认出同一案件同一嫌疑人明思奇。经张某的举报,公安机关经过核实确实有此案件……”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李小宇举报的犯罪线索后来经查证是属实的,“确实有此案件”,应当为立功,应从轻处罚。
六、二审法院推翻、否定了一审法院认定的多处事实之后,依然维持一审对李小宇的量刑,显属不当,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判决书第18页):“上诉人李小宇提出一审认定其曾出资28万元向卫某某购买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纠正……
李小宇的辩护人提出公安人员在讯问上诉人、计算扣押毒品数量、对毒品含量纯度进行鉴定等取证行为中存在瑕疵的辩护意见,部分有理,本院已对毒品数量、成份的认定进行了更正。”
二审法院在否定、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这些犯罪事实后,应当相应的减轻原量刑,再维持死刑不当。
综上,本律师还是坚持认为,对李小宇的死刑判决不应核准。
以上律师意见,请予以采纳这谢!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提交人: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孙中伟 律师
二O一二年九月XX日
附:
1、李小宇患胃癌(晚期)的病历;
2、律师联系电话:13371700148、010-65221448,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步行街277号2503室 邮编:1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