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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合同诈骗罪案律师辩护天价罚金案

原文地址:合同诈骗罪案律师辩护 天价罚金案作者:王永杰律师

               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

1、为了查明事实,本案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袁宝林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以每米钢管12元的价格算,虚加钢管的价值是199800元。以每车运费5500元算,37车的运费为203500元。这样,虚加钢管的价值大抵和运费冲抵。

很显然,袁宝林虚加钢管的行为是鉴于中

3、中大公司的“谅解意见书”也认为本案是民事行为。

4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处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2、一审法院超期羁押,暂不追究。

四、一审判决的其他不合常理之处

五、尾声。

袁宝林无故入罪十年,十年里,决定案件判决的人能心安吗?

2、

纵观

审判长、审判员:

出于对法律的

谢谢!

    此致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13910203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