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罪名释义第十一期
罪名释义第十一期
2014-03-11 · 来源:市检察院预防处
罪名释义第十一期
渎职犯罪
(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具有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负有招收公务员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有关负责具体招收工作的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教育部门中主管和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人员等;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招收、录用的行为;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具备多次徇私舞弊、屡教不改或者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给所在部门的声誉带来严重损害的情形。
《刑法》有关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负有管理、保护文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自己经手管理、运输、使用的珍贵文物,实施了不认真管理和保管,或者对可能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情节恶劣的行为。
4、只有后果严重才构成本罪,即造成损毁的文物价值昂贵、损毁的文物数量大、面积广,以及造成文物流失情况严重。
《刑法》有关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一件以上的;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4、导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二)特大案件: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十件以上的;4、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三十四)、食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八 ) 》,并已于 2011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
3、与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客体一样,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危害行为上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为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在危害结果上要求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参照其他相应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相应渎职犯罪的刑罚等同或高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刑罚;
2、相应渎职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须是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