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罪名释义第六期

罪名释义第六期

2014-03-11 · 来源:市检察院预防处 

                                        罪名释义第六期
                                           渎职犯罪
    (五)、枉法追诉裁判罪
    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之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构成枉法追诉、裁判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场所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3、客观方面实施了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戚朋友之情,利用职权实施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刑法》有关枉法追诉、裁判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枉法追诉、裁判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特大案件:1、对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
    3、客观方面实施了在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判决。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刑法》有关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
   (二)特大案件: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死亡的。
   (七)、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非法将被监管或押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使其不受追诉的行为。
    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3、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放在押(包括羁押在一定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并使其脱离监管的行为。
    《刑法》有关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在押人员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私放三人以上的;2、私放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余刑在五年以上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3、在押人员被私放后又实施重大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1、私放五人以上的;2、私放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3、在押人员被私放后又犯罪致人死亡的。
   (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负责监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也存在间接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会发生被监管或押解人脱逃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3、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有关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三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致使脱逃五人以上的;2、致使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脱逃的;3、在押人员脱逃后实施重大犯罪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1、致使脱逃十人以上的;2、致使可能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脱逃的;3、在押人员脱逃后实施重大犯罪致人死亡二人以上的。
    (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徇私情,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具有犯罪的故意;
    3、客观方面实施了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有关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报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办理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三人以上的;2、为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特大案件:1、办理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五人以上的;2、为特别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2、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3、客观方面实施了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
    4、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刑法》有关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2、五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五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刑事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1、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特别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2、七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七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严重刑事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