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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中方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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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中方案辩 护 词 (2014-03-01 19:40:37)
辩 护词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何中方涉嫌行贿罪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因为:
一、公诉书指控的两个行贿事实的所谓证据均不是按法定程序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必须予以排除
何中方涉嫌行贿一案, 由北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并决定刑事拘留,于当日由北流市公安局出具了201204号《拘留证》,2012年4月23日何中方在桂林被北流市检察院侦查人员抓捕,并直接送往贺州某“废墟”关押,在2012年4月27日送往北流市看守所后,于当日半夜(23时40分)又被非法从看守所提出“指认现场”(实际是外提讯问、逼取口供)……何中方“交待”了曾经“承诺”过送128万元给当时的县委书记毛绍烈的“犯罪事实”,但至2012年4月案发时,何中方都没有 “给予”毛绍烈任何款项。
公诉书指控:
“1、……2004年4至5月,何中方在毛绍烈的支持下,…何中方获得该256万元后,决定将其中的128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毛绍烈。毛绍烈同意接收后,由于担心该128万元用毛绍烈姓名存入银行被查出,便要求何中方暂时代为保管,需要时再由何中方给付。
2007年7月…毛绍烈决定动用其留在何中方代管的128万元好处费,并以车永辉向何中方借款150万元的名义要求何中方给付…
2007年至2008年间,何中方应毛绍烈的要求分三次从其代其保管的128万元好处费中取出9万元,用于支付毛绍烈购买黄蜡石以及装修房屋的费用,余款119万元仍由何中方代为保管。
2、…于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去到麦达辉门口,送给麦达辉3万元。”
以上“犯罪事实”均没有合法证据支持,都是侦查人员“想当然”的结果,因为侦查部门存在的以下违法事实:
“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注:并没有规定上级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采用“两指”“两规”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一、不准使用司法手段,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由于本案的指定管辖是来自上级的一个业务部门“交办”,因而并不是“指定管辖”。
2、《讯问笔录》的内容经过艺术加工,经过人为“变造”、无中生有强加的,明显存在虚假记录、骗供、诱供现象。
经当庭播放并比对2012年4月28日的上午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我们发现《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严重不一致,大部分有罪供述内容都不是何中方本人的供述,是人为“变造”的、强加的,明显存在虚假记录、骗供、诱供现象,公诉方所取得的合计13页《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不仅是非法外提取得,而且根本就不具客观真实性,且:
页《讯问笔录》,有12页与上午的《讯问笔录》雷同,内容、文字、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
29日的合计16页的《讯问笔录》也有共计13页的内容与28日的《讯问笔录》雷同,内容、文字、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
而5月3日的《讯问笔录》比起4月29日的《讯问笔录》,更是95%以上的内容复制的。
所以,公诉机关根据以上“证据”所指控的:……2004年4至5月,何中方在毛绍烈的支持下,…何中方获得该256万元后,决定将其中的128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毛绍烈。毛绍烈同意接收后,由于担心该128万元用毛绍烈姓名存入银行被查出,便要求何中方暂时代为保管,需要时再由何中方给付…“已经没有相应的合法证据支持,证据链已经彻底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