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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及山东省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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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及山东省相关的法律规定 (2012-11-22 10:49:14)

标签: 杂谈 分类: 侵权、人身损害、交通事故

关于交通肇事罪及山东省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罪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