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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谈网络贩毒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 网络贩毒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 贩卖制造毒品罪
 

  随着网络贩毒案一个个浮出水面,网络贩毒这一新型贩毒方式引起不少人的关注。曾经有媒体曝光多家网络销售的“迷情香水”实为国家明令禁止随意买卖的镇痛药品曲马多。这些网络毒品卖家通常将毒品标识为其他货物进行网上公开交易,采用快递方式邮寄发货(参见“网络交易隐蔽性强成贩毒新渠道”,载《法制日报》2011年7月8日第4版)。讽刺的是,这种网络销售方式,不仅能使“会意者”看到该产品已销售数量,买家还能对贩毒者的货物进行评分反馈。网络贩毒又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在网上贩卖的毒品大多数都是新型毒品,甚至有些也称不上毒品,可能只是常见的处方药,如联邦止咳露等(媒体曾曝光处方药联邦止咳露滥用肆虐背后的地下销售链调查,可参见“一种处方药如何像K粉般诱人上瘾‘联邦止咳露’地下销售链调查”,载《南方周末》2007年4月19日B9版),对于出售此类处方药应如何认定?公安部《关于在成品药中非法添加阿普唑仑和曲马多进行销售能否认定为制造贩卖毒品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阿普唑仑和曲马多为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根据刑法第355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具有生产、管理、使用阿普唑仑和曲马多的资质,却将其掺加在其他药品中,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的,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的,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生产、管理、使用阿普唑仑和曲马多的资质,而将其掺杂在其他药品中予以贩卖,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2008年《纪要》第5条规定:“对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刑法、司法解释等尚未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也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但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见对于销售成瘾性的处方药,可以按照贩卖毒品罪认定。

  二是对于网络贩毒中不可缺少的快递寄送环节:一般贩毒者与快递公司都是合作关系,快递公司通常不会要求验货,对快递公司而言是否构成运输毒品或贩卖毒品的共犯?我国《邮政法》第25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快递企业应当要求对收寄包裹当场验视,一旦发现可疑物品一律不予收寄。若在途中发现可疑物品,应停止收寄。回到网络贩毒问题上,快递公司由于合作关系而不开包验视,应该是一种过失行为,但不能构成贩卖毒品或运输毒品罪。然而,若快递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应当知道收寄的是毒品,仍然为了多做一份邮寄业务而放任贩毒者邮寄毒品,此时就如同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是携带毒品的购毒者,为了赚一笔车钱而将其送到目的地的情况一样,可定运输毒品罪(有案例如下:张某在明知程某等人去杭州购买毒品的情况下,于2010年3月至4月期间,先后5次为了赚取车费驾车运送程某等人,而且待程某等人在杭州购买冰毒后再将其送回安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然帮助购毒者联系购买毒品,开车运载携带毒品的购毒者,并从购毒者处收取了一定数额的车费,但他本人没有直接经手运送毒品,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客观要件,认定张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给予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参见“驾车运送购毒者,不算运输毒品罪?”,载《检察日报》2011年6月21日第4版)。

  此外,帮助他人领取邮寄毒品的行为在认定上是否能构成运输毒品,我们认为还有待分情况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