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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释义第九期

罪名释义第九期

2014-03-11 · 来源:市检察院预防处 

                                       罪名释义第九期
                                          渎职犯罪
    (二十一)、放纵走私罪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放纵走私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权,为徇亲友私情,对应当监管的进出境物品不予监管,对应当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不征收或者少征收、不认真审查应当报关的凭证及其他有关单据等,或是对应当查缉的走私货物、物品和走私活动不予查缉,包庇、纵容、放走走私活动行为人的行为。
    4、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多次实施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或者由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刑法》有关放纵走私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放纵走私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
    3、三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三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二)、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为徇亲友私情或者谋取其他私利,实施了对报检的进出口商品伪造与事实不符的检验结果的行为。  
    《刑法》有关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商检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三次以上伪造检验结果的。
   (二)特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五次以上伪造检验结果的。
   (二十三)、商检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商检失职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实施了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刑法》有关商检失职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商检失职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三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五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的。
   (二)特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2、七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的。
   (二十四)、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2、在主观方面则出于故意;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对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了伪造与事实不符的检疫结果的行为。
    《刑法》有关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徇私舞弊,三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徇私舞弊,五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检验检疫部门以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检验检疫部门以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实施了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有关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三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二人以上的;3、五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特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2、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五人以上的;3、七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必须具备以下条
    1、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质量技术监督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因工作失误或粗心大意没有检查出伪劣商品的,不构成本罪。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徇私情,故意对法律赋予的进行追究和处罚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职责,不予履行的行为。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多次不履行追究职责,屡教不改,或者由于不追究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刑法》有关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三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二)特大案件: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