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妻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本人首先对在这起案件中遭受不幸的受害人表示慰问。在此,被告人及其亲属也委托本人向受害人家属转达深深的愧疚之意!但是,痛心之余,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责任依法就本案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予以阐述,协助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下面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 本案中,受害人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且被告人行为属
防卫过当。
2010年3月6日10时许,作为村支书的被告按照上级指示,公布本村农村集体经济财物账目榜,为防止公开榜被人撕坏,就让其妻子***看守公开榜。之后,二受害人接到电话通知,来看公开榜,因受害人不满意公开榜张贴的位置,就口出秽言并随手撕榜,被铁金枝阻止,不料二受害人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动手殴打***,以致拽着***头发从***的屋后拖至***的门前,被告人听见打架,出门来看,见二受害人对妻子正拳打脚踢,甚至用铁锨铲其腹部,便急于救赎,之后发生了本案。
从上述事实来看,被告人张榜是应受害人上访,按照乡政府要求而为的,因其撕榜行为并先动手殴打铁金枝才导致损害结果的方生,受害人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被打伤,入住乐陵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头部损伤、脑震荡。被告人亲眼看见妻子被两个身体力壮的男人殴打,情急之下,发生了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就结果而言,属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榜也是履行职务行为,拿刀砍人并没有预谋,属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该情节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案情发生后,被告人第一时间向铁营乡派出所报案,并等待民警调查,多次讯问笔录前后一致,如实的供述犯罪。尽管该事实没有在公安卷宗材料上体现,但这是客观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从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完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是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的,也是能够体现出其积极悔罪态度的。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与受害人本是同一家族,还没有出五服,仅仅是因为村
集体公开账目而发生纠纷。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和他的家人都积极采取了措施,立图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来减轻自己的罪行。就是今天站在法庭上,被告人也诚挚的表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五、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
被告人本次犯罪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前科劣迹。
综上所述,受害人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且被告人行为具有正
当防卫性质。案发后,被告人自首,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庭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