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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廷祥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挪
吴廷祥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一案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2)苏刑二终字第174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廷祥,男,1942年7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厅级巡视员,曾任江苏省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驻京办)主任,住南京市鼓楼区西桥236号二单元301室。2001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陵、肖虹,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廷祥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廷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受贿罪
1、1995年12月,被告人吴廷祥利用决定驻京办下属企业装修工程的职务之便,以抵偿私人借款的形式收受无锡江南装饰广告公司总经理冯晨照人民币12万元。
2、1997年至1998年间,原江苏省经济协作公司总经理卞正扬为感谢被告人吴廷祥在省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及驻京办任职期间对其工作安排、承接工程等方面的关照和以后的继续关照,两次分别送给吴廷祥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
3、1994年至1997年,被告人吴廷祥利用决定驻京办放贷资金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韩义进、蔡光浩的人民币各5000元。
二、玩忽职守罪
1994年至1998年间,驻京办下属企业江苏省经贸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吴廷祥在明知该公司的违法经营情况后,听之任之,不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致使该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合计人民币16 543万余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633万余元。案发后,司法机关依法追回税款人民币85万余元。因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
三、挪用公款罪
1996年,被告人吴廷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人民币100万元借给其妻担任股东的南京列国电子有限公司用于高息存款。
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吴廷祥的股票帐户,价值人民币208958.69元(扣押时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