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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探析(4)
来源:未知 作者:秩名 日期:10-07-13
1、刑法学界对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识不一,种类很多。笔者认为,对金融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犯罪数额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指向数额。指金融诈骗罪所指向的金钱、物品或服务的数量。(2)犯罪所得数额。指行为人通过实施金融欺诈行为而得到的非法利益的数量。(3)犯罪交付数额。指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金融欺诈行为陷于认识错误而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的财物或服务的数量。(4)犯罪直接损失数额。指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因为行为人的金融欺诈行为而减少或丧失的财产数量。
在上述四种犯罪数额中,犯罪指向数额对金融诈骗(既遂)的定罪没有影响;但在实施金融诈骗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实际获得财物,此时,指向数额成为对行为人的行为定罪、量刑的客观标准。犯罪所得数额,只能反映行为人通过实施金融欺诈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却不能准确反映该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因此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不能作为定罪数额。犯罪直接损失数额从表面上看是体现了金融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如以此为定罪的数额标准,就可能出现这样的不良后果:行为人骗取了几千万元的财物,但在案发后主动全部归还(或被全部追缴)或只有不到两千元未归还(追缴),没有造成直接损失或直接损数额根本未达到定罪标准时,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就不能被定罪处罚了,南方隆元基金怎么了,这样明显有放纵犯罪之嫌。
笔者认为,以何种犯罪数额作为金融诈骗罪的定罪数额,应当综合衡量金融诈骗犯罪的本质和我国刑罚的目的,以及金融诈骗罪的现状:首先,金融诈骗罪的本质在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次,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第三,我国金融诈骗犯罪的现状是,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的惊人,有必要用“重典”,以警后人。因此,在前述四种犯罪数额中,最符合上述三点情况的是犯罪交付数额(犯罪未遂时是指向数额),其他几种犯罪数额都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另外,挥霍数额、追缴数额、退赔数额对金融犯罪诈骗罪的量刑也有重要意义。
2、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
在金融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单位与单位、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共同实施的金融诈骗罪,犯罪数额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金融诈骗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对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金融诈骗罪,应当在以单位犯罪数额起点标准为基础的前提下坚持“犯罪总额说”,即只要单位与自然人的犯罪数额之和达到了单位犯罪的数额起点标准,就应当认定共同实施金融诈骗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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