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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与对策之初探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逐年呈上升趋势,并且呈现出犯罪越来越低龄化趋势,暴力性犯罪倾向突出, 据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调查统计,青少年作案占发案率的70%以上。而其犯罪常常表现为主观恶性不深,临时犯意居多,尤其是出于家庭因素激化的犯罪率呈上升势头,犯罪大多具有模仿性,盲从性等特征。很显然,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问题,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征
1、犯罪向低龄化发展。青少年犯罪的高峰年龄已提前至十六、七周岁,而且低龄比例呈逐年上升态势。另外青少年犯罪初始犯罪年龄已由过去的十六、七岁提前到十四、五岁,2007年12月审结的李某等四被告人抢劫案中就有3人为青少年,年龄最小的才满15周岁。
2、侵财和暴力性犯罪倾向突出。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许多青少年由于尚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滋生了好逸恶劳的思想,从小就迷上了吸烟、酗酒、上网吧、打游戏机、上娱乐厅蹦迪等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为了贪图物质利益和享受到精神刺激的生活方式,而以抢劫、盗窃、抢夺、敲诈等方式敛取钱财。
3、犯罪类型多样化。在以往的青少年犯罪所涉罪名中,主要是抢劫、盗窃和故意伤害的犯罪。而在近二年以来,尽管这几类犯罪仍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但是也新增了其他不同类型的各种犯罪案件,强奸、猥亵、失火和交通肇事等各类新型案件也层出不穷。
4、团伙性犯罪日趋严重。尤其在抢劫案件中青少年共同犯罪案件居多,如2008年3月份审结一起抢劫案中,王某等5被告人均为青少年且有3人系在校学生的团伙性犯罪,目的都是为了敛财用于玩游戏、找歌厅的消费。
5、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临时犯意的居多。青少年处于心理未成熟阶段,因心态不稳定,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诱惑,犯罪时往往事前没有经过缜密地预谋和计划,常常是心血来潮、一时冲动下而为之。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大多是青少年为了满足一时的吃喝玩乐或为了一时的刺激而临时起犯意,在同伙的哄闹煸动中或教唆下而实施犯罪行为的,这在青少年抢劫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如2008年4月份结审一起郑某盗窃案案件中,3被告人有2人系未成年人且均在郑某的煸动下临时起犯意而实施帮助盗窃的共犯行为。
6、犯罪大多表现为模仿性、盲从性。青少年心理不成熟,自身素质不完善,致使他们遇到事情不够冷静,许多人表现出一时冲动、不顾后果。有的只是为了追求享受、快乐、刺激和哥们义气而去偷、去抢,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更有甚者,因无知而轻信他人,自己跟在别人后面干了犯罪之事却还不知后果。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1、青少年自身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影响易走上犯罪道路
青少年的认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欢模仿,不能客观理智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从生理因素分析,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地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部分家庭管束与少数学校教育存在弊端
家庭对青少年教育的消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青少年父母离异或父母监护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了青少年信心和自尊心,导致青少年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从而做出不良行为或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据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调查统计,这种情况占青年年犯罪的46%。(2)、青少年父母将其托付给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自己外出务工,造成对青少年的教育和监护不力。据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调查统计,这种犯罪占青年犯罪27%。(3)、一些父母因为文化程度、生活观念、法制意识等自身条件的限制,不知道如何引导教育子女,甚至对子女有一些误导。他们有时对子女的严重不良现象(比如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不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加以及时制止和纠正,反而在别人面前护短迁就,一味溺爱。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对子女的一味迁就、溺爱已经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据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调查统计,这种犯罪占青年年犯罪的11% 。
同时,学校的教育失当,管理不利,也是青少年犯罪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学校是青少年走向社会前的最后一个阶段。学校的教育与青少年心理的健康是密不可分的。当前,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忽视了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的教育,造成部分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畸形发展,思想薄弱,道德品质滑坡。有的学校人为的把学生分成优、劣区别对待,对学习成绩差或纪律性差的“双差生”放松管理,疏于教育,甚至歧视,动辄训斥、体罚,使其挫伤自尊心,引起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还有的动辄劝差生退学或将其开除,使其过早流入社会、放任自流,成为了违法犯罪的重大隐患。
3、社会不良风气和腐朽文化的侵蚀。社会中的一些不良现象和观念,势必会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其主要表现在:(1)、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变更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评价体系正遭受具大的冲击,而新的社会评价体系和价值标准尚未形成。社会中,各种价值观念和道德评价标准鱼龙混杂,其中不乏消极、坠落和污秽的观念。这些观念不断侵蚀着青少年的心灵,导致一些青少年思想、行为的错位和偏差;(2)、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各种现代传媒各尽所能地给人们的视觉和听觉以最大的刺激,可以说今天的人们的视听完全被各种传媒包裹着。为了追逐最大的利益,有些人不惜以身试法,大肆出版销售不良书刊,拍摄、播放渲染暴力、色情、污秽、赌博等内容的电影、电视、录像等,非法向青少年经营游戏、色情网吧、营业性哥舞厅。这些精神垃圾不断地损害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引诱了一些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3)、青少年文化娱乐设施不健全,业余生活单调、乏味,使一些少儿不宜的书刊、音像作品以及娱乐场所对青少年有更大的吸引力,使青少年接触不良现象的机会增多。
三、预防和解决青少年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社会复杂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各种措施多管齐下。既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以司法手段矫治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又要充分发挥家庭、学校、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作用,协调一致,各尽其职,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1、针对青少年成长特点,加强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矫正。青少年的心智本来就不成熟,其走向犯罪多半是误入歧途。因此需要在学校广泛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对“问题学生”进行心理咨询。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使他们懂得自尊、自爱、自重,增强他们的自控能力。通过对不良心理因素的消除,以扭曲心理的矫正,对创伤心理的修复,以阻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削弱或者排除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动因,从而有效地预防或者制止犯罪。
2、构建教师与学生家长交流平台,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纠正一些青少年父母重养轻教的认识偏差和溺爱青少年的不良做法,提高家长素质。
3、加强对文化市场和社会环境的治理,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青少年较之成年人,外在社会环境对其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应把净化社会环境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任务。因此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不良社会环境要由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整顿,以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要积极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法制宣传,适时兴建适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娱乐设施,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4、建立适合于青少年身心特点的青少年矫正机制。即考虑青少年的特点,从保护青少年、减少对青少年今后生活的负面影响出发,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青少年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作为审判机关,首先应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牵头和协调作用。青少年司法与一般刑事司法不同,并非单纯裁判案件,更有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青少年的重要职责。因此,青少年法庭的工作并非止于审判的完成,而要在矫治失足青少年的工作中做好“接力棒”,并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刚刚展开的情况下,更应充分发挥牵头和协调作用,促进建立和完善适合于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制度。对青少年的矫正应考虑不影响其重新完成社会化进程。其次应建立专门的场所,将青少年矫正对象集中起来,远离其生活的居住地、学习的学校,在一个相对保密的地方对其进行矫正,尽一切可能减小因公开矫正而给他们今后的学习、生活、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可有效避免与成年人共同参加社区矫正产生的交叉感染。另外,还要进行回访考察,把教育工作进一步延伸到法庭之外,鼓励他们重新做人,尽快回到社会,回报社会。第三应积极开发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青少年进一步认识到犯罪对其人生的不利影响的深度,让其从理念上树立不能犯罪也不敢犯罪。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