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死刑 >
抢劫致人死亡 一审判决死刑
(原标题:抢劫致人死亡 一审判决死刑)
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刚过而立之年的莫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近日,莫某某被市中院一审判决死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据警方侦查,2012年7月3日下午,来自博白的莫某某携带一把单刃尖刀和一副手铐,到玉林汽车总站以租车为由,租乘了被害人蓝晓(化名)的出租车前往陆川,当车行至陆川滩面乡的一个偏僻路段时,莫某某下车看路后再度上车,随后趁蓝晓不备,持尖刀拉割蓝晓的颈部,再朝其腹部连捅三刀。尔后,莫某某搜身劫走了蓝晓的200元后,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蓝晓系尖长单刃锐器创伤腹腔内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因涉嫌抢劫罪,莫某某于同年7月被陆川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市中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莫某某抢劫致使人死亡,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最严厉的惩罚。今年5月下旬,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莫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其违法所得200元退还被害人家属,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5万元。 (记者 陈凤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