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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辩护词(碰瓷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田林家属的委托,北京光明律师事所指派律师XX与XXX担任本案被告人田林的辩护人,出庭参与今天的诉讼。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使辩护人明晰了案情。综合现有证据及我国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田林在主观上并非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为汽车被撞坏后收取一定的赔偿费是必要合法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非法强索他人财物是无偿的,不求对价的索要和占有。而在本案中,邬银亮逆行超车发生交通事故,是他违法在前。田林提出赔偿
二、被告人田林在客观上没有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基于某种情况而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但从公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来看,没有一项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此种方式。两被告人从来就没有说过,“你若不赔钱我们就报警”之类的话。相反,两被告人一直是以一种协商的方式想要与对方将此事尽早解决,以不耽误大家各自的时间。
两被告人出身农民,文化程度低,他们对碰瓷存在错误的理解。他们以为碰瓷只是故意拿自己的车去撞别人的车,他们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寻求一种精神上的刺激,只是觉得好玩,并非想要诈人钱财,因此他们只要求对方赔偿基本的费用,并没有狮子大开口,也没有为难对方,更没有威胁或要挟。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林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明显不足,且有许多矛盾之处尚无法排除。故此,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林无罪。
北京光明律师事务所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