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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关于职务侵占罪客体之认定

  【职务侵占罪】关于职务侵占罪客体之认定

  (一)股权式公司中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法人财产权还是股东财产权,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是学界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对法人财产权的侵犯也必然是对股东财产权的侵犯。认为股东财产所有权不是职务侵占罪的客体。笔者认为,后一观点较妥当。《公司法》第4第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股东与公司间完全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存在所有权关系。股东将资产投入公司,意味着将资产的处分权转移给公司,同时股东失去了直接支配该资产的权利,不能在公司存续期间抽逃该资产,也不能要求返还资产,并以所投资产额承担相应亏损和风险,这是股东法定义务;同时,股东以投资额获取公司的红利通过股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以及实施监督,这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可见,股东已将资产的全部所有权用来与公司设定权利义务关系,其所有权只能通过其债权来实现。笔者认为,股东对所投入的资产不享有所有权,该资产的所有权已归公司所有。

    (2)股权不是所有权,但股权可以实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价值取向即所有人实现物的价值增值。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仅转化为股权是实行物的增值的重要途径。如果说所有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使其产生收益的话,则股权则是将物之支配权力授予他人使原物发生价值形态的变化,产生巨大增值而从中获利。这种获利的保障来自于股东与公司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因此,股权属于债权而不是所有权。(3)《公司法》第4条特别强调了公司财产中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对国有资产,由国家作为所有者享有所有者权益。这意味着公司财产中的一切非国有资产,无论谁投资,投资者不对所投资产享有所有权。综上所述,对公司财产的侵占,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司财产所有权而不是股东财产所有权。

     (二)私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这个问题目前学界尚存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私营业主侵占自己?私营企业财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理由是,私营业主在私营企业存续期间侵占私营企业财产的行为直接侵犯了私营企业的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私营企业的业主无论采用什么手段占有本企业财物,都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理由是,自己不可能侵占自己的财物。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有失全面性。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它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独资企业是一个人出资经营,企业资产归个人所有的企业。这种企业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没有法人资格,企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但企业本身不承担这种无限清偿责任。所以,独资企业本身无独立资产,因而也就没有财产所有权。合伙企业财产是全体合伙人有人身联系的团体财产,不具有独立性。合伙企业财产的真正拥有者是一个由多数人组成的复合主体,而不是合伙企业,合伙成员的变化引起合伙企业财产的变化,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其合伙成员的人身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合伙企业财产不属于法人财产,对其财产不享有独立完整的财产权,同样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指一个企业自身拥有独立的财产并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而企业拥有独立财产意味着可以对外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上述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属上看,两种企业均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因而也无财产所有权,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是企业而是独资企业业主本人和合伙人,所以,上述两种形式的企业中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独资企业主个人和每一个合伙人。在这种情况下,非财产所有人、私营业主、其他合伙人侵占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的,其行为侵犯的不是上述企业财产所有权,而是私营业主本人或合伙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上述企业中不存在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如果非财物所有人侵占上述企业中的财产的,或者合伙人侵占其他合伙人财产的,应以侵占罪论处,因为侵占行为侵犯的是个人财产,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合伙人在没表示退伙之前,只要侵占合伙人全部财产中的一个份额的,如果数额较大的,也构成侵占罪。因为合伙人出资后,就不能对自己出资的财产或按照确定的比例对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的特定部分主张排他性权利;如果合伙人要求退伙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该合伙人擅自拿走了自认为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属于滥用权利之行为,不构成刑事侵权。因为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该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可见,合伙人在退伙时要求退还财产份额,分割企业中的财产是其一项权利,只是其履行权利时超越了程序,但主观上没有侵犯其他合伙人财产之意,属于不适法之行为。至于私营业主侵占自己财产,因没有侵犯其他任何人之财产所有权,因而不构成侵占罪。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企业债务,投资者一旦投入资产,该资产即属法人财产,投资者丧失了直接控制的权利,不得要求退回所投资产,其所投资产的全部所有权用以与公司设定股权也即债权。所以,这种情况下,无论股东即私营业主还是公司的雇工利用单位内设定的职务上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就是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一个企业自身有无所有权,或者说私营企业中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谁的问题,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必须搞清楚,这对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有无,以及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之区别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