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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释义第八期

罪名释义第八期

2014-03-11 · 来源:市检察院预防处 

                                           罪名释义第八期
                                             渎职犯罪
    (十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有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3、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4、构成本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和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要件。
    《刑法》有关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十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四十立方米以上的;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二株或者二立方米以上的;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特别恶劣的。
   (二)特大案件:1、发放林木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超过三十立方米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六十立方米以上的;3、滥伐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五株或者五立方米以上的;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有以下条件: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2、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
    3、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有关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的;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
   (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具有以下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传染病正常的防治工作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2、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中领导和直接从事传染病防治的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5、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件,即具备情节恶劣以及对出现的疫情进行隐瞒、压制、虚报或者对出现的疫情不及时通报、公布和处理,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有关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残疾十人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残疾十人以上的。
   (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城市规划部门中的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徇私的动机。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及有关的行政法规,滥用手中职权,对不符合征用占用土地、耕地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行为。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具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次数多、面积大,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刑法》有关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12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3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9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50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10亩以上,其他耕地2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城市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实施了将属于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低于其本身的价值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具备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刑法》有关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9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40%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