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1、寻衅滋事罪是指出于不正当目的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自然人。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是指无事生非,故意找岔,肆意挑衅,滋生事端,进行破坏扰乱。具体表现为如下四种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在随意殴打他人过程中,伴有挑逗调戏、侮辱诽谤,打人取乐情节的;向他人抛投石块、污物,致人轻伤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引起公愤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结伙或持械追逐、堵截的;追逐、拦截、辱骂老人、妇女、儿童的;以极其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不堪入耳的;结伙横冲直撞,扫荡街巷,阻拦行人、车辆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引起公愤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较大的;多次强拿硬要或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引起公愤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上四种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
犯罪客体:公共秩序
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滥用职权”的表现多种多样,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逾越职权范围,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行为,也可以是行为人不履行职责或懈怠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客观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过失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