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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案无罪辩护词

 

前段时间代理的一个案件觉得很郁闷,觉得作为一个律师,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公权部门有点失望,最终当事人二审还是被判了6个月有期徒刑,虽然知道结果上不上诉都是这样,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总还想抱着一丝丝侥幸。最近看了贵州黎案后,真的不算什么了,这社会黑的地方还真多呢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张XX的委托,特指派我们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们认真的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上诉人张XX。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辩护人认为张咸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         本案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

二、         本案的事实

本案所涉的

一审法院认定:“

第三, 公安机关有选择的对证人和受害人进行取证并不能客观反映本案的事实。同是作为承包工程的七人中,公安机关仅对其中的五人进行了询问,在讯问的五人中,石X、张X4、张X5由于跟被告人以前就有矛盾(在石X、张XX的笔录中可证实),其证言的证明力较低,对其他两人张X6和张XXX却一次都没询问,甚至都没找他们了解本案事实情况,特别作为参与协商和给付4000元款项的直接经手人张X1公安机关只取证一次,张XXX一次也没取证。这样片面的取证显然不能客观反映本案事实。

综上,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