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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李天一无罪辩护方案(仅供律师业学习)

原文地址:李天一无罪辩护方案(仅供律师业学习)作者:雷海军

    李天一无罪辩护的几种可能性

 

     1、发生性关系,但系聚众淫乱,因李天一非首要分子,依法不构成犯罪。

  

     2、发生性关系,但系聚众淫乱,李天一系首要分子,但做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不作为犯罪对待。

 

     第一:罪名辩护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若受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则构成聚众淫乱罪,若受害人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假如是聚众淫乱,李天一非首要分子,即便发生性关系,也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处罚。

 

    假若是聚众淫乱,则杨女士也是犯罪嫌疑人,依法也应当处罚。

 

      第二:量刑辩护

          

      假如是聚众淫乱罪,在五年以下量刑。

 

      假若是强奸罪,轮流发生性关系在三年至十年之间量刑,其中轮奸在10年以上量刑。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天一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刑期为三年以下时,可判处缓刑。

 

     第三:特殊情况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李天一系未成年人,若系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但所起作用较小,可从情节角度辩护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本案对抗辩护点

 

      1、受害人有过错,但此过错可是聚众淫乱,但必须从受害人道德或者行为瑕疵入手。

 

      2、李双江有过错,但此过错不影响强奸与聚众淫乱之间的定性,只是对量刑有影响。     

 

     第五:微博观点摘要

 

      

     李双江拒绝道歉,假若认为杨女士是淫乱,所以李天一不是强奸,那正确做法是指控杨女士,由此淫乱的双方都要关押,从杨女士的身份出发,对其此前有无性关系,有无卖淫等不道德性关系要介入调查。假若失去这些角度支持及证据,拒绝道歉就是错误的…

 

   

    李天一辞掉两批律师,这也说明中国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不够圆滑,缺7分策划,总顺着司法机关设定的逻辑思考问题,而非跳出来换个角度突破。无罪,伤害了公众感情。淫乱,则不过是受害人及被告人都有错,甚至受害人也要被关押审判。有效的进攻,不是否认,是摧毁,反向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