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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及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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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及开设赌场罪辩护词 (2012-08-10 20:44:36)
标签: 陈以轩律师 黑社会性质 故意伤害罪 开设赌场罪 杂谈
辩护词
受张云家属的委托,并且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张云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走访调查以及几天以来的庭审调查,认为张云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律师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
一, 张云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1) 张云没有伤害故意,敬请合议庭对四个事实予以注意和考虑:
A,当天晚上参加打牌的所有同乡都去名门俱乐部,而且周敏、三二、长毛等几位参与人公安在询问之后都予以释放;B,所有的询问笔录当中没有任何与张云一同过去的人的证言证实大家商量了或者知会了是去名门俱乐部打架的事(说有事和打架完全不是一回事,而且玩得正起又是去酒吧);C,张云的证据卷里有几处对于公安提示去打架的询问笔录都遭张云明确的涂改否定(见张云证据B卷第9页及12页),张云在公安阶段的亲笔供词都明确当时是以为去名门俱乐部喝酒唱歌,这在打黑中公安严苛的诱导询问中足够可以说明一开始根本就没有表明打架的故意,而且张云当庭陈述也是如此,应当以当庭陈述为准;D,陈满桂的询问笔录中对大家说去名门俱乐部玩,张云还要问他要不要去,恰恰反映关系生疏,熟或者铁还会问这样疏远的话吗,或者干脆就侦查阶段公安加的。
2) 张云没有伤害行为,公诉人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没有一份相互映证的证据证明张云参与了打斗行为,而且是进行了与受害人有关的器械打斗伤害的行为。事实上,庭审中雷斌、邓兴国的证言及其它人的询问笔录反倒充分证明张云没带凶器以及没有到参与打斗的名门俱乐部一楼后面发生打斗。
3) 伤害结果发生也与张云没有任何行为有任何因果关系,更谈不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法医鉴定是钝器器械伤害所致,我当事人本案当中过去没有携带任何凶器,同时本案证人证言也说,对被害人进行伤害的人是骑摩托车离开的,我的当事人是坐陈满桂的吉普车走的,足以证明受害人伤害结果的发生于张云没有任何有法律及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4)公诉人没有举出证据证明是本案当中何人伤害被害人的,公诉方所列举的证据只有可以任意公安机关制作的口供,刀具及凶器去向不明。就不能排除是被害人自己伤害自己或者同伙人伤害而来敲诈勒索的可能,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此项举证应该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来确定,公诉人应当承担本项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 张云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月底,我被释放之后,经常和陈满桂在一起,陈满桂提出让我帮他搞“”,在帮陈满桂在搞“”的过程中,我一共分得了九百元左右的赃款”;三,“2011年三月份左右回到了广州,回来后我见到陈满桂,陈满桂见我来到了广州,就对我说他和别人一起开了个赌场,让我去赌场内干活,于是我就按照陈满桂的安排来到了赌场内工作”。以上三次与参赌有关供述行为当中,第一次是参加赌博,第二次获利900元,第三次以每天一百元的工资的帮助人员参加,时间短,获利少,参与程度低。和法律规定开设及经营没直接关系,也没参与组织,而是以帮助人员身份参加。
年3、4月份雷冬元等开设的赌场只是以帮助人员的身份存在。被告人张云应其陈满桂的请求在为赌场端茶买酒水及发好处费等行为,只是出于帮助同乡和娱乐的心态,对于赌场是否盈利他是没有明确追求的态度。所以本案被告人张云在赌场开设行为不存在共同故意犯罪,只在经营赌场中提供帮助,没有直接参加开设赌场犯罪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