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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浅析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将此款涉及的罪名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对于这一罪名该如何认定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解释。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需要注意的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相近的罪名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活动。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对于在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中出现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通常是被吸收到重罪里作为量刑情节处理,不数罪并罚。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够立案追诉的,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处以行政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此处的“多人”、“多次”中的“多”,是指“三”及“三”以上的数字。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有哪些从轻情节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综合立法精神,我们认为,如果有以下情节,可以从轻处理。(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次数少,且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的;(二)初次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深刻的悔改表现的;(三)不以营利为目的,且是应嫖客和卖淫者的要求而容留、介绍卖淫的;(四)其他法律规定从轻处理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经济生活的日益富裕,卖淫嫖娼行为也会逐渐的增多,从而也引发了各种相关的犯罪行为。为了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风纪,我国法律除规定了相应的治安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在此,笔者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做一总结,以飨读者。不当之处,还望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