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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读者来信:
律师您好,A运输公司去年向银行借款二十万元,以其名下的两辆汽车(每辆价值十二万元)作为抵押担保,汽车仍由A公司经营使用。后来其中一辆车在运货途中发生车祸严重受损。A公司将此情况通知银行,银行要求提供新的担保。A公司找到我公司为其做保证人,银行予以确认,我们三方约定如A公司不能按期偿付本息,由我公司负责偿还。后来A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银行向我公司索赔,我公司主张先执行A公司未受损车辆后,剩余债务由我公司赔偿。请问律师,我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万莹
律师解答:
万女士您好,您咨询的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我们为您解答如下:
A公司与银行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对A公司的该项债权之上又同时存在两个担保关系:其一为物的担保,即A公司以其自有车辆向银行提供的抵押担保,A公司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车辆为抵押物;其二为人的担保,即在发生车祸抵押物价值降低时,A公司找您公司作为其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担保。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当银行对A公司的债权既有人的担保也有A公司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情形下,A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应当按照担保协议约定实现债权,如果三方协议中约定了银行有权不先行就抵押物实现债权而可以直接要求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则应遵从约定;如果没有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银行应当先就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如果受损车辆能够获得相应保险赔付,该款项也应作为抵押物的替代物向银行偿付),而后不足部分再由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张皆娜
(本文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