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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纪要》规定的代购毒品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成立犯罪。因为李某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又由于其代买毒品的数量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数量的最低标准,也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当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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