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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改变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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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改变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6日

  

黄某运输毒品罪辩护意见

尊敬的法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黄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黄X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多次会见黄X,认真查阅了黄X的卷宗,现结合庭审及公诉人的指控,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从法律规定看,本案黄X的犯罪性质应该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3、本案被告黄X是一个有多年吸毒史的吸毒者,被告黄X在被抓捕后公安机关出具的《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黄X系吸毒人员。根据《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所以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黄X的行为符合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情形。

4、动态持有毒品并不等同于运输毒品

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的案件事实是黄X在从东莞返回深圳的途中因携带毒品被抓获;其尿液检验为阳性。仅靠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来推断其是运输毒品,有客观归罪之嫌,按照我国刑诉法有关规定和疑罪从轻、从无的原则,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由黄X动态持有毒品并不能推确定其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动态持有毒品不等于运输毒品。 被告作为一个有多年吸毒史人员,因贪图便宜一次性购买大量毒品为自己吸食,在购买毒品的回程途中被抓获,完全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目前还没有任何实质证据能够证明黄X持有毒品为吸食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从发生的事实和现有的证据看,本案黄某行为属于“非法有毒品罪”。

1.本案能够作为证据的只有两类,一类是被告携带的毒品,一类是被告的口供。被告的口供是在其毒瘾没有完全消除的情况下所做出,毒品吸食者的典型症状是产生幻觉,但幻觉未必是事实,被告在口供中陈述其父母年龄都是60岁就与事实相背离。

2.本案的被告口供中出现的两个人“胖子”与“肥龙”,这两个人是虚构的还是现实中存在的人物,控方提供的现有证据没有能够证实这两个人真实存在。如果东莞确实有这样的频繁、大量贩卖毒品的“胖子”,东莞警方也会对他们实行抓捕。

3.刑诉法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认定“胖子”与“肥龙”的真是存在,那么这两个人的存在就有疑问,如果这两个人不存在,本案定性“运输毒品罪”证据就不够。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不应该定性为“运输毒品罪”。根据被告携带毒品的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更适合。

4.退一步讲,即便法庭认为定“运输毒品罪”或“持有毒品罪”都有理由,希望法庭能够“疑罪从轻”。

5.公诉机关坚持认为被告携带的毒品数额巨大,远超过个人吸食量,不应定性持有毒品罪,应该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持有毒品的数量与犯罪的性质与罪名无关,法律没有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数额设立上限,被告毒品可以自己吸食、也可以给别人吸食。

三、被告黄X有从轻量刑的情节

被告人黄X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被告黄X所持有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被告人本人及家人也是毒品的受害者,请法庭酌情对黄X从轻处理。同时,被告黄X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初犯及偶犯,因此请法庭酌情对黄X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