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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丽荣、陈银堂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刑
抗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银堂,男,1966年2月24日生。2008年8月8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留汉、杨廷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史丽荣,女,1977年10月10日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 ,小学文化,农民,住平玉县东和店镇史庄村二组。2003年6月12日平玉县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史丽荣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监狱执行刑罚中,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押解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陶小久,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丽荣、陈银堂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汝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审判决对涉案毒品的折算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陈银堂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红伟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史丽荣及其辩护人陶小久、陈银堂及其辩护人王留汉、杨廷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2年2月份,被告人陈银堂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黑泥沟史丽荣的临时住处,从被告人史丽荣手中以每两毒品7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500克(大烟坯子),付给史丽荣现金50000元。陈银堂陆续把下欠的毒资付给了史丽荣。之后,陈银堂又从史丽荣处购买毒品20克(大烟坯子),陈银堂没有付款。陈银堂从史丽荣处共计购买毒品520克(大烟坯子),其中100克大烟坯子陈银堂自己加工成熟货(黄皮)用于自己吸食,剩余420克大烟坯子陈银堂加工成熟货(黄皮)后,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另查明,被告人史丽荣因犯贩卖、运输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3年6月12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陈银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8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平玉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证实2009年9月28日在驻马店市黑泥沟张金领、史丽荣的暂住处的住室的木柜内提取提取青色塑料袋包装的竭色膏状物一包,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土黄色粉末二包,红色塑料袋包装的土黄色粉末三包,用兰色花布包装的土黄色粉末一包,制毒用的刀子一把,天平一台,小称各一杆,史丽荣销售毒品的记账单三张。2、平玉县公安局提取的史丽荣保存的贩卖毒品记账单三页证实史丽荣卖给陈限堂毒品520克及支付毒品资90000元。3、毒品照片证实从史丽荣住处搜出的毒品。4、同案犯张金岭供述:今年2月份的一天,陈银堂到我家里,说要一些坯子和料子,我妻子史丽荣在家,他给了50000元钱。我记不清给他多少货,多少料子,就记得他给50000元钱,我妻子史丽荣知道有多少货。5、史丽荣供述:今年二月份快晌午的时候,刑岗村委史庄的陈银堂到我家要了一斤坯子,一两7000块钱,后来陆续给我90000元钱。另有20克是毒品,30克是料子,没给钱。经过我辨认,这三张记帐单是从我家搜出来的,记的都是事实。6、我1995年跑车就开始吸毒,从开始吸毒时就开始贩毒,边吸边贩。2002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我到史丽荣在驻马店黑泥沟的住处,给她要1斤坯子和200克料子,付给史丽荣50000元,欠的钱后来还了。后来我又从史丽荣那拿20克毒品和一些料子,这个钱一直欠着。100克我吸了,另外的卖了。7、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学会[2002]驻市公刑技会文咨文第26号笔迹检验鉴定书,结论为3张毒品记帐单中第(1)(2)号记帐单不是史丽荣所写,第(3)号毒品记帐单是史丽荣所写。8、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技毒检字[2002]第87号刑事技术毒品检验报告,结论为送检的七包可疑物品两包检出可待因成分,其余五包不含海洛因、吗啡及可待因成分。9、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技毒检字[2002]第176号刑事技术毒品检验报告,结论为送检检材可待因含量为10.21%。10、平玉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史丽荣、陈银堂的户籍证明证实史丽荣、陈银堂的身份情况。11、平舆县人民法院(2002)平刑初字第04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史丽荣于2003年6月12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2、(2008)新刑初字第05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陈银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