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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堰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

关于十堰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

秦毅 张银银

发布时间:2012-09-21 来源:湖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 阅读次数:

  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社会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由于刑事诉讼涉及到对当事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的剥夺,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就更加显现出其特别重要的意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关于法律援助方面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对于进一步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的梳理,预测新刑诉法实施后对我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并对此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希望为我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和理论支撑。

  一、我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总体情况

  (一)我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2007-2011年,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066件,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15.32%,占两级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总数的12.08%,占两级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7.66%,其中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987件,当事人直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79件,分别占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92.59%和7.41%。五年来,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和解答刑事法律咨询事项7431件,占全部法律援助事项的9.70%,为近万名当事人提供了无偿的刑事法律服务,用于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经费达到78.7万元,充分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二)我市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做法及成效

  1.充分认识到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1)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在司法体制的视角中,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服刑死囚、刑满释放人员、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等等如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一样,也是需要尊重和关注的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很容易遭受到强大的国家公检法机关的侵犯。在他们经济困难无法付费请律师的情况下,政府有必要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国家尊重和重视人权保护的象征之一。

  (2)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是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需要。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司法正义的获得,却不能有先后之别。刑事法律援助正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平等参与诉讼、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其目的在于让人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让司法的正义不能因为个体条件的差异而区别对待,让那些因为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或者因为其他特殊原因而没有辩护律师的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得到平等、公正的对待,获得充分的辩护,这是维护控辩平衡、完善刑事司法公正体系的需要,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

  (3)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法律援助责任的重要体现。《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是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区别于早期律师个人道义行为和社会团体慈善行为的重要标志。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首要体现就是政府财政的投入和保障,政府首先应当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力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弥补刑事司法不足,实现事实平等的司法救济制度,有其产生、存在与发展的必然性,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正是认识到了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我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才得到了长足发展,机构设置、经费拨付、人员配置等有了较为可靠的基础,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2.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1)完善了法律援助案件点援制度。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点援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对于法律援助案件,严把指派关,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执业年限、执业经验,考虑案件具体类型及案件复杂程度,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2)建立了刑事指定辩护案件统一阅卷制度。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法院指定辩护函件后指定专人到法院统一阅卷,将卷宗材料随同指派函件一并转交给承办机构或者承办律师,提高了阅卷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