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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亲历案件,提示企业老板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上)

  

田文昌谈亲历案件(上):老板更易触“雷”



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公司企业往往认为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涉及合同法、商法,对于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不是很到位。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

四种刑事风险

在当前,我们在经济活动过程当中可能有四种情况,与刑事风险有关,与犯罪有关。

第一种情况,一部分经营者,为了个人私利或者为了少部分人的私利,不惜采用犯罪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危害了公司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或者是危害了其他个人的利益。这是一种很常见的犯罪行为,是我们通常所指的犯罪行为。

第二种情况,由于法律的界限不是非常清楚,由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不够成熟,有些人不经意地、不小心地、不知不觉地陷入了某种犯罪。他并不是有意地触犯法律,也并不是有意地追逐个人或者少数人的非法利益,而是他不了解法律,把握不好界限,无意当中陷入了犯罪。这是很可悲的,也很可惜,这个时候更要注意把握好法律的界限。

第三种情况,是由于法律界限不清和市场环境中存在的一些新问题,因情况过于复杂而界限不好把握,也由于我们的立法上的问题和司法机关执法水平的问题,致使有些人被错判了。我在办案当中也遇到不少这样的问题,不应该判而错判了。有些错案的发生不仅仅在于违法取证等程序问题,有时候还发生在实体问题之中,尤其是在经济犯罪中,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规定的界限把握不好,产生错误认识,把无罪的行为当做是有罪的,这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同样是很危险的。

第四种情况是更可悲的。如我刚才所说,由于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不够成熟,有人为了追逐某种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或者是某种权利,而利用我们的司法机关、利用我们的法治环境中存在的某些弊端,有意地将自己的经济对手、政治对手或者是个人利益的冲突者推向犯罪,甚至公然诬陷他人犯罪。这种情况也是时常出现的。

大家可以想象,在当今这样的环境下我们能够不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吗?在我们简单分析了刑事风险的四种情况后,就会更清楚地认识到在当前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尤其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更有必要在这些问题上提醒自己,避免出现刚才说到的那些问题,避免那些不该发生的后果。不论是哪种情况都是不该发生的。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涉及单位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个人犯罪、单位犯罪有很多。我挑一些常见的、容易出现法律界限模糊的问题给大家讲一些案例,我们来分析一下。

是罪犯还是功臣贪污罪:明目张胆地进行贪污已经较少有人这样做了,高明点的是使用变相的手段实施这样的行为。这一“变”界限就不好把握了。有的是属于变一种方法来保护他(她)的犯罪行为;有的本来是一种正常的职务行为,被别人误以为是变相地实行贪污行为。

贪污罪的表述很简单,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占有、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但是分析起来非常复杂。因为明目张胆地进行贪污行为已经较少有人这样做了,高明点的是使用变相的手段实施这样的行为。这一“变”界限就不好把握了。有的是属于变一种方法来保护他(她)的犯罪行为;有的本来是一种正常的职务行为,被别人误以为是变相地实行贪污行为。这就很可怕了。几年前,我办了一个案件,一个副厅级的干部,先是由于别的问题被审查,但是这一方面没有查出问题,却查到他原来做公司老总时有一笔25万元的借款没有归还。没有归还的原因他说不太清楚,中间有具体的特殊原因造成他没有归还。但是账上记载的是他没有归还,而且是一笔当时借支的业务款,严格说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司法上有一种原则,通俗地讲“敞着口的账,不能定贪污”,因为贪污行为需要把账做平了才能实现,别人不知道的钱如果被行为人偷偷拿走了这叫贪污,而摆在账上的钱知道是他拿走的,不承认都不行,而且他也没有隐匿这笔钱的贪污手段。这种情况不能视为贪污。但是由于长时间没有平账,留下了疑点,造成了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