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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兴邦吴尚澧死刑复核案件律师辩护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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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兴邦吴尚澧死刑复核案件律师辩护词(之一) (2011-11-24 07:21:36)

标签: 杂谈

关于要求对安徽兴邦公司吴尚澧死刑复核案件

 

不予核准死刑并发回重审的

 

死刑核准程序律师辩护词

 

京衡律师集团刑事法律部

 

陈有西律师、苗宏安律师

杨伯林律师、翟呈群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吴尚澧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亳刑初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书》,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了维持原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同案39名被告中,石峰、寥开祥被判处死缓两年,王正君从死缓改判无期。张燕、孙祥云均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其他33名被告被同案判决有期徒刑。现吴尚澧案已经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报请贵院复核中。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依法接受吴尚澧母亲吴秀英的委托,受理其死刑复核程序的刑事辩护,组成四人辩护小组,指派陈有西律师、苗宏安律师为吴尚澧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式辩护人,向贵院提出辩护意见。

    我们经过认真审阅原一二审的证据材料,和一二审的法院判决书,会见了被告吴尚澧,经认真评议研究,完全同意原一二审辩护人叶星林律师所作的辩护意见。吴尚澧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决其死刑确有不当,不能核准死刑。该案一二审存在多处错误,主要表现在:1,本案一审、二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2008年12月16日刑拘,到2011年3月15日才作出一审判决,侦、诉、审长达二年三个月,严重超过法定时效;而安徽高院第二审没有全案审理,只对4名死刑被告进行公开审理,其他35名被告都没有到庭,没有进行询问质证;2,二审判决主要事实认定错误;3,本案主要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4,本案属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5、本案对同一行为事实同一批被告适用不同罪名错误;6、本案对吴尚澧认定罪名错误,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7、本案立案启动不正常,一二审判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8、本案判决吴等三人死刑确有错误。

    请最高人民法院严把死刑复核关,防止错杀误杀,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错案。现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分述如下,请审查、采纳。

  

第一部分  本案一审亳州中院和

安徽省高级法院的死刑二审

程序违法,依法不能核准死刑

 

    本案作为一个全国性影响的判处三个被告死刑的大案,一二审存在三大程序违法。

    第一是一审侦、诉、审严重超过办案时效,2008年12月16日刑拘,到2011年3月15日才作出一审判决,侦、诉、审长达二年三个月。

    第二是二审死刑程序没有依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全案审理,39个被告只审了4个,一审开庭9天而二审只审了1天。二审放弃了基本的审判监督防止错案的职能。违反了最高法院死刑案件二审要全面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是最重要的定案证据《审计报告》缺乏真实性客观性,有重大缺陷,本身留有披露保留,而法院错误地按结论认定有效,对律师质疑内容,没有依法传鉴定人作证和说明。

    这三大程序缺陷直接构成发回重审情由。

    第一,一审审理严重超过法定时限,程序违法。

    请最高法院审查原案程序卷的公安、检察、法院三个环节的办案流程和内部延长报批表,即可以知道严重超过时效的违法。

     2010年1月5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亳州中院,2011年4月2日,亳州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历时14个月27天。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之规定。损害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判决说明“因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一次;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两次;本院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两次”的理由均不值一驳。详见高院第二审律师的辩护词。

    一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一百五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程序违法。

     第二,本案未全案开庭审理,违反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