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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被抓了怎么办广州贩卖毒品罪立案量刑标准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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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 -毒 -品 -罪,是指明知是 -毒 -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 贩卖 -毒 -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 -毒 -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 -毒 -品。
一、法律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 -毒 -品 数量大
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 -品 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输、制造 -毒 -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 -贩 -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 -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 -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 -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 -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毒 -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 毒 -品,未经处理的,毒 -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贩卖 -毒 -品的行为方式
(1) 将 -毒 -品 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 -毒 -品 卖出牟利的;
(3) 制造 -毒 -品 后销售的;
(4) 以 -毒 -品 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 -毒 -品 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 -毒 -品的;
(7) 介绍 -毒 -犯,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 -麻 -醉 -药 -品、精 -神 -药 -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 -食、注 -射 -毒 -品 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 -醉 -药 -品、精 -神 -药 -品 的;
(9)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 -麻 -醉 -药 -品、精 -神 -药 -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对方是贩卖 -毒 -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 -醉 -药 -品、精 -神 -药 -品的 等等
三、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 -毒 -品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 -毒 -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 -毒 -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 -毒 -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 -毒 -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4.客观要件
贩卖 -毒 -品是指有偿转让 - 毒 -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 -毒 -品。
四、量刑的影响因素:刑事政策
(一)刑事政策指防止犯罪的对策。刑事政策是一种公共政策,体现和反映国家立法的价值取向,其直接目的也是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具体犯罪案件是很难区分究竟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而且就某些犯罪案件而言,如果一定要对其进行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就可以根据立法意图,综合考察案件情况并结合司法实践以往的做法对其语义认定,这其实就是刑事政策因素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国家基于具体刑事政策的考虑,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从而实现其所希望的法治状态,往往都会根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适用刑罚或相关措施。刑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罚。
(二)目前,我国境内 -毒 -品 犯罪呈多发态势,必须严厉打击,遏制 -涉 -毒 -犯罪。我国刑法理论界有观点认为,贩卖 -毒 -品 -罪是一种有偿转让 -毒 -品的行为,行为人构成贩卖 -毒 -品 -罪的既遂,主观上要有贩卖 -毒 -品 的故意,客观上完成了有偿转让的行为将 -毒 -品顺利地卖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交付 -毒 -品,贩卖 -毒 -品的行为就没有完成,不能认定为贩卖 -毒 -品 -罪既遂。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认定贩卖 -毒 -品 -罪既遂与未遂问题上,以严厉惩罚犯罪为原则,在出现争议时,认定为既遂。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在审理 -毒 -品 犯罪案件时均是按照上述确定的标准来认定既未遂的。如江苏某基层法院审理的陈某贩卖 -毒 -品 案件,陈某从上海购买 -毒 -品 后准备回出卖,在返还甲地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 -毒 -品 79.8克,被以贩卖 -毒 -品 既遂判决有期徒刑15年。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未实际的 交付 -毒 -品,也构成既遂。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中,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五、贩卖 - 毒 -品 -罪的缓刑
虽然 -毒 -品 -犯罪的判罚偏向于从严处罚,但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然可以争取缓刑,在 -毒 -品 犯罪的寻找罪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满足刑法第七十二条的条件即可。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六.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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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是于1984年创建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2006年 “广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十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表彰、2007年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爱心特别奖、2009年至2011年“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殊荣.广东天胜张智奇律师团队承办过大量刑事案件,精通中国刑法、深谙刑事辩护,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深得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