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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到判决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补充侦查次数最多是两次,期限届满时检察院不得再提出。 但是法院在审判阶段是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时间不计入审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