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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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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作者:吴德民律师 时间:2012-01-21 浏览量 280 评论 0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面对被害人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发出,或由第三者转达。()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取得,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关于如何判定行为人实施的暴力程度。如果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就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如果被害人能够反抗,但是出于其他思想顾虑不想反抗的,则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了。用什么标准衡量“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是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争论已久的问题。学理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被害人的主观状态为基准,只要暴力、胁迫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就构成抢劫罪。客观说则认为应当以一般人的主观认识为基准,只有当暴力、胁迫足以抑制一般人的反抗时,才成立抢劫罪。主观说立足于个案的特殊性,追求个案公正的效果,问题是如何证明。在办案实践中,通过对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的审查判断,认为确实可信的,应当采纳为衡量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标准。客观说实质上是以办案人的经验为标准,绝对不会去搞一个民意测验看一般人对某个案件如何认识的。有时办案人之间的认识差别也是相当大的,学养渊博见多识广的办案人的意见会更接近客观。就具体案件而言,如果认为被害人的陈述不可靠,只能依据办案人的经验进行判断了。
关于实施暴力侵害的紧迫程度。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被害人不当场交出财物,行为人将立即把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表现出方法手段行为与所追求的目的结果之间的紧密衔接,被害人受到的暴力威胁是现实的、无法摆脱的。在有的抢劫案件中,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控制下,离开现场到别处取款拿物,尽管持续的时间长一些,也属于抢劫。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不具有抢劫罪那样的紧迫性,行为人往往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将把威胁内容变成现实,通常会给予被害人一定的准备时间。即使要求被害人当场交付的,也会容许被害人离开现场,设法进行筹集,因而使被害人在一定时间内脱离了面临的暴力威胁,缓解了被害人可能受到的伤害。这种在时间和空间上暴力胁迫行为的间断,为我们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施加的暴力或暴力威胁,目的不在于立即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而是强化其勒索财物的要挟手段,增加被害人的恐惧心理,迫使被害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保证在将来确定的时间内交付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