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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与公司签订合同“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非法经营”
作者: 时间:2013-03-18 浏览量 0 评论
信用社与公司签订合同“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非法经营”
【案情简介】2009年2月,江西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浙江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无相关银行业务的经营范围,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投资公司为信用社寻找银行承兑汇票并介绍转贴现行,保证每月介绍不少于5亿元的承兑汇票到该社贴现。信用社在每月扣除400万利润后,将其余部分打给投资公司作为报酬。
2009年8月,经群众举报,浙江某县公安局决定以“非法经营罪”对该案立案侦察,随后将信用社和投资公司所有账户查封,扣押投资公司票据款及“违法所得款”共计2030万元,扣押信用社承兑汇票3000余万元,票据款600余万元。因信用社主任得到消息后逃逸,随将该主任“网上追逃”。经初步侦察查明,2009年2月至8月,信用社通过投资公司共收购银行承兑汇票370亿元,获利约3000余万元。
【问题】
一、金融机构发行和收购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违法?
二、信用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安部经侦局《批复》中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分析】
一、随着我国各地区民间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逐步成了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关注的焦点。2009年11月26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针对安徽省经侦总队和河北省经侦总队的请示,作出了《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将民间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界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授权二省经侦总队“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至此,拉开了大规模围剿民间买卖承兑汇票的序幕,创立了许多“全省第一经济大案”等所谓奇迹(绝大部分案件搁浅,未追究刑事责任,见本站其他文章),甚至将金融机构和其工作人员也列入追究的对象。那么,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法律允许的一个金融机构,从事票据贴现、转贴现是否违法?是否触犯刑律呢?
我们认为,金融机构无论是发行银行承兑汇票或倒卖(贴现、转贴现)均属于其正常业务。
商业银行发行50%授信额度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简称NIF),本身就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产品”,不存在对企业的“恩赐”。作为企业来说,“短期票卷发行额度(NIF)本身就是一种”中长期融资方式”,制造交易背景只是一种手段,根本不存在“骗取问题”。
其次,金融机构“倒卖票据“不违法。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准金融机构”,虽然不具备一般商业银行所具备的所有营业范围,但增加揽存,赚取利息是其法定的和基本的盈利模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行为。”“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信用社的行为不属于“倒卖票据”而属于“贴现和转贴现”。本案中,信用社并没有将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委托给投资公司,只是委托他们“寻找票源和介绍转贴现银行”,何罪之有?
二、信用社的行为不属于公安部经侦局《批复》中的描述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
首先,从运作程序上看,不属于“结算”而是“贴现、转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