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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经律师辩护减轻刑罚判处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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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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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经律师辩护减轻刑罚判处缓刑
作者: 时间:2012-10-16 浏览量 21 评论
【案情简介】
【本案焦点】
【律师办案】
本案周某家属经多方途径,找到张玉娟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在张律师耐心细心的解答之下,了解到本案尚有很大的辩护空间,心里也放松下来。于是委托张玉娟律师代理本案,进行庭审辩护等工作。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周某的家属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很满意,当即对律师表示感谢,感谢张律师在本案审理前后所付出的奔波与努力,使得本案取得如此的庭审结果。
【律师说法】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处罚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法定减轻或减轻刑罚有明确规定。《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案被告人周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可从轻、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家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符合对青少年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庭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作出缓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