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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私宰生猪案一审宣判 两被告以非法经营罪获刑

    6月16日,备受英德市民关注的李某、蓝某夫妇私宰生猪案在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蓝某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至9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权、蓝某雄(均在逃)以英德市安诚食品有限公司不提供代宰生猪业务为由,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在英德市浛洸镇湾湖、荷洲十一万变电站旁边张某的树园里合伙私设屠宰场,并以每天100元的工钱聘请被告人蓝某(即被告人李某的丈夫)屠宰生猪。被告人李某等人以30元的价格为生猪养殖户代宰生猪或向生猪养殖户购买生猪屠宰后将猪肉批发给浛洸镇等地的肉贩子到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被告人李某还参与了记账、收钱及联系生猪养殖户等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蓝某等人私宰生猪猪肉总重量为172618斤。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猪肉的价值为人民币1777965元。被告人李某从中获利人民币约六七千元,蓝某从中获利人民币约三四千元。(记者 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