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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桥律师事务所

 

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重庆五桥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上诉人同意,指派我作为上诉人的辩护人。我查阅了本案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认真查看了涉嫌犯罪的现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强奸罪是错误的。

第二次供述、第三次供述以及被害人的报案笔录是一致的,证明了上诉人不具有强奸犯罪的动机和奸淫被害人的目的。

(二)、一审法院以被害人报案笔录、陈述笔录、证人孙X的证言笔录、无锡市公安的现场勘验笔录、上述人的多次供述以及无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病历等证据,证明上诉人实施了强奸行为,据以认定上诉人构成强奸罪,是认定事实不清,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上诉人与被害人通过短信约好一起玩耍,当被害人坐上车后又犹豫不决,不想去,提出要下车,在上诉人承诺不管多晚都送她回来的情况下,她没有坚持,并不是被害人所说不敢跳。在九月的无锡,七点多钟天未黑,天气很热,乘凉的人很多,人来车往,被害人坐车路过鸿声街、后宅街,且车要经过锡勤路的新区公安分局岗亭,董弄桥建新联防二中队,被害人真的不愿意的话,其完全可以也有能力和条件呼救,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陈某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愿,但女方并未告发,而后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交的,对男子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的规定,也不能对上诉人以强奸罪论处。

①被害人的报案笔录讲她坐上摩托车后,发现方向不对,要上诉人停车,上诉人要杀了她,这一说法是不真实的,也不符合客观实际,上诉人当时手里并没有刀,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了上诉人在本案中使用过刀,且这是一孤证,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来印证。

②上诉人的双手抱住被害人,用钥匙开门,更是无法实现的。除了上诉人有三只手,否则又怎么可能双手抱住被害人,还有一只手来开门呢?

④被害人的报案笔录“他用手摸我的双乳,摸了三四分钟,我下身出了很多水……”,这一证言恰恰说明了被害人对性行为发生的期待和愿意。如果被害人不愿意,在遭到暴力、威胁的情形下,心里极度恐惧和害怕,又怎么会出现性高潮才能出现的这一生理反映呢?

①上诉人并没有明显使用暴力,也没有威胁被害人,不能认识到性行为的发生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实际上性行为的发生也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②上诉人的住处四周都有人居住,且被害人是睡在床的外边,被害人如果不愿意性行为的发生,完全有条件和能力报案、逃跑。而被害人留宿一晚,周围居住的人也没有听到任何异常的响动。

③事发第二天,上诉人与被害人双方还短信联系,中午还电话联系,双方都正常上下班,上诉人晚上仍旧住在那个出租屋里,也证明了被害人对性行为发生是自愿的。

孙X是被害人的幺姨爹,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本身就低。加之孙X的证言是听被害人所说,属于传来证据,相当于就是被害人的陈述。实际上孙X也不可能知道当晚发生的事情真相,该证据的证明力更低。

①上诉人当庭否认了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强奸事实的陈述,仅凭口供不能认定上诉人的强奸罪的成立。上诉人是一个小学文化,没有多少知识,他不懂什么叫强奸罪,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没有向上诉人解释什么叫强奸罪。

②同时公安机关的讯问明显带有诱供的性质,怎么可以一开始就问上诉人强奸了谁呢?同时还对上诉人说只要你签字了,赔偿损失就可以出去了。上诉人在庭审中还陈述公安机关讯问时威胁说“你不说,就打死你”。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上诉人根本没有看笔录就不得不签字。

③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有利的供述根本不作记录,如对上诉人多次的一致供述最后一次性行为的发生是由于上诉人被惊醒,但其被惊醒的原因却是影响本案性质认定,涉及到上诉人罪名能否成立这一重要事实。

④对上诉人多次供述自相矛盾却没有合理的排除。上诉人第一次供述强行脱掉被害人的衣裤,而在其他五次供述却又说脱裤子时没有强迫。

,每次数小时,轮翻讯问,甚至下班了也还在讯问,其行为已涉嫌当前颇受全社会关注争议比较大的刑讯逼供的情形,侵犯了上诉人的人权,属非法证据,法庭也不应该采信

本案的证人及被害人均未出庭作证,根据刑诉法关于刑诉证据关于“证人应该出庭作证”的规定,其证明力下降。特别是被害人未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而当时的情况又只有上诉人与被害人知道,上诉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又凭什么认定被害人的报案笔录是真实的,而又不采信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呢?

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也应该宣判无罪。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恳请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我们同情被害人的同时,不仅应该考虑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但也绝不能因此而冤枉好人,否则社会就会多一个被害人,这不符合《刑法》的根本目的,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特征。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云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