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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扣留公司客户货款抵作提成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擅自扣留公司客户货款抵作提成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咨询】我2008年供职某上市公司,任销售部大区经理,当年12月便有了离职的打算,因奖金提成在年终发放,担心到时公司不发或少发,故而于2009年1月份扣留了客户的货款3万元,以和公司协商冲抵我的年终提成奖金,也和公司说明了此事,并一直和公司财务保持联系,2009年3月我换了电话号码但及时告知了公司,要求公司核算出了提成后就进行冲抵,多退少补。但是,公司只要求我把钱还过去,未答应发放和核算提成,这样一直拖着。不久,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报案材料上为4.5万,事后得知多出的1.5万是客户和办案人员做了伪证,诬陷我多收她1.5万。公安机关调查立案并全国网上通缉,于2009年6月8号以挪用资金罪名对我进行刑事拘留。2010年2月22日,我被释放,此时已对我拘留达7个多月。随后,检察院发放了不起诉决定书。期间,我家人做了很多努力,2009年6月15号,家人代我偿还了4.5万,包括多还的1.5万。请问:

1、我当初收款的目的是为了要回提成,也一直和公司协商,并没有逃避此事,也没有归个人使用,且在2009年1月份还没有超过3个月的时候,一直和公司沟通核算提成,不是故意扣留资金,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2、公安机关对我刑拘长达7个多月,是否属于非法羁押?多还的1.5万,在我释放前半个月,公安分局要我写证明这1.5万作为赔偿公司损失。迫于无奈,当时就按他们的要求写了,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我能否要回?

 

【律师说法】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数额较大(1-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1-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5000-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因你未经允许且事后公司也未同意你将货款冲抵提成奖,你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嫌疑,但并未使用,而是为了冲抵提成款,是否构罪,有待商榷。

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最长不能超过37天,拘留7个多月属超期拘押,显然违法。并且,公安机关违背你的意愿,要求你写多给的1.5万作为赔偿公司损失的证明,不符合相关规定,你可以要回。公司如果你要求赔偿损失,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律师简介:李春华(1973—),男,江西(南昌)添翼律师事务所(直属司法厅,前身为南昌大学法学院1985年创办的省第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昌大学统招/公费刑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法律本科。  联系电话:15970440151,QQ:625627986,http: //chunhuasuccess.fabao36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