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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 关于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问题。
2013.06.27
新刑诉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希望能引用相关法条规章更具体些。向人民法院申请还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有没有相对应的情况? 直接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取证据?还是申请人民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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