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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铭职务侵占罪申诉书
王松铭职务侵占罪申诉书 (2012-03-11 15:55:31)
标签: 杂谈 职务侵占 刑事申诉 分类: 刑事申诉
博主按:我从不指望司法能够杜绝冤判,司法应有其更强有力的纠错功能,以给被冤判的人纠错的机会。因为,哪怕只有一个人沉冤不得雪,这个国家都将愧对奉她为祖国的人民。
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王松铭
申诉人因职务侵占罪一案,对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申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理由
第一部分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不清,证据存疑
原审认定申诉人与石狮市杆头益康食品厂(以下简称益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从业人员聘用合同书》,益康厂负责人施正康陈述,益康厂出纳李奕群(系施正康妻子)、施正伟(系施正康弟弟)证言;徐贵娥、郑玉媚、刘向明、陈金财的证言;职工登记表、名片。申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从业人员聘用合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内容上也不能体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该合同书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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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以上三个方面,应完全有理由认定该聘用合同书传真件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是否涉嫌伪造暂且不论,至少也不能称之为确凿。然而,原审法院对此均熟视无睹,违法认定该聘用合同书具备证据效力。
2、聘用合同书不能体现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该合同书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的特征。 认定劳动关系,采控制标准是国内通说。具体体现就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有权监督劳动者的劳动。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有权享有劳动成果,也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劳动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有追偿权)。根据1995年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支付的工资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上至少体现以上几个方面;或者虽不完全具备,但实质上应有体现。
从书面劳动合同必备要件角度考察,该份聘用合同书在内容上首先是极不完备,其次就是有约定的内容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及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益康厂没有向申诉人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障、没有按月支付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申诉人具体的经营行为不受益康厂约束、申诉人自负盈亏等。如该合同书第二条约定:“……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本人自负,并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第三条约定,“受聘人员报酬:……其工资报酬按厂方出厂价作为基本价(不得低于出厂价)业务人员在此价位按市场行情灵活作价,高于出厂价部分归由业务人员所有,而联系业务所需的差旅费由业务人员自行负担”。
二、从原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申诉人对外经营活动不受益康厂管理和约束(给付货款除外,但这一约束是任何买卖关系都必备的),申诉人未曾从益康厂领取过工资,申诉人从未享受过益康厂的劳动保障待遇(包括社会保险等),益康厂更没有承担申诉人对外经营所必备的条件,如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等。以上都是原审中不争的事实,从这些事实来看,双方之间无论如何也构不成劳动关系,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并且,基于申诉人妻子是施正康堂妹,申诉人当初方才与施正康合作,帮其推销产品。也正是基于这种亲属关系,发生纠纷后才约请双方的长辈到场调停。因此,申诉人与施正康之间,又完全可归属于家事纠纷内解决,根本与劳动关系无关。
三、本案其他言词证据、职工登记表、名片等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