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交通肇事罪 >

如何为交通肇事罪辩护

(一)构成要件

1.客观构成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l)从法律规定上看,本罪不属于身份犯。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法条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

(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应以本罪处理,否则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例如,在城区或其他行人较多、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行人稀少、没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5)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换言之,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倘若结果的发生超出了规范保护目的,也不能认定为本罪。例如,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禁止酒后驾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驾驶者因为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进而造成交通事故。如果酒后驾驶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而是由于车辆出现了驾驶者不能预见的刹车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对驾驶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再如,禁止驾驶没有经过年检的车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车辆故障导致交通事故。如果行为人驾驶没有年检的车辆,但该车并无故障,而是由于被害人横穿高速公路造成了交通事故,对行为人也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责任形式为过失。

 

(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1.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违章与后果的关系):

 

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2.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过失损坏交通设施导致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结果的,应认定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害或者伤害他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对于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3.区分交通肇事罪的一罪与数罪。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4.区分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任与刑法上的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通常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的责任,而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责任,这种认定常常是出于交通管理的需要,并不是刑法上的责任。因此,法院在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例如,行为人白天将货车停在马路边后下车小便,后面的小客车飞速驶来,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行为人拨打“ 110”后迅速逃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这里的全部责任只是行政责任,司法机关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l)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将“逃逸”解释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具有合理性。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迫究而逃跑,对于犯罪人而言可谓“人之常情”。换言之,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应当以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理解逃逸。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可以认定为逃逸。】

根据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之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换言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者,也包括肇事后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因逃逸致人死亡”以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进而导致其死亡的,不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只能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故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导致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