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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的量刑
一是认为应以转化型抢劫罪处理;二是认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对此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转化抢劫罪的成立应当以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构成犯罪为条件,即这三种犯罪数额应当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法定条件,盗窃、诈骗、抢夺就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成为转化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实施暴力致人伤害的,可以依伤害罪、杀人罪处理。否则,就只能作为一般的违反治安的行为处理。
第二种观点是多数学者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一般没有数额上的要求,即盗窃、诈骗、抢夺并不以构成犯罪作为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前提。但是,如果综合整个案件情况,盗窃、诈骗、抢夺以及其后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则应当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论处。
第三种观点认为,1979年刑法第153条(现行刑法第269条)中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的数额要达到数额较大。财物数额虽未达到定罪要求的数额较大,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是如果数额太小,也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如先前实施的是小偷小摸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
本人观点,《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为抢劫罪的盗窃、诈骗等先前行为构成盗窃、诈骗等犯罪,转化为抢劫罪;先前行为不构成盗窃、诈骗等犯罪,即犯罪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可转化为抢劫罪。 所以鉴于你说的情况,建议聘请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争取以违反治安管理出发
回复时间:2008-06-06 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