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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县检察院关于某案依法追缴款项及车辆情况

湖南红网:
  
  首先真诚地感谢贵网对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本院于8月23日收到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贵网调查函后,立即安排了专人对群众来文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和了解,并依据事实、法律和相关程序向贵网提供了对来文所反映问题的处理依据和相关说明。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贵网的及时信息反馈便于本院更好地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更好地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在此,我院将进一步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认真开展好各项检察工作。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章)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一:关于我院依法追缴县供电公司款项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2003年,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我院于2003年12月9日对芷江县供电公司原经理安桂祥、原副经理杨玉翠、刘秋陆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侦查。该案于2004年11月28日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侦查终结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犯罪金额为6549887.51元。
  
  一、办案过程中,我院共依法追缴供电公司私分国有资产款项为3746730.26元。其中:
  
  1、从县财政抵账金额2854401.72元;
  
  2、从电力综合服务部暂扣尚未私分的国有资产金额492328.54元;
  
  3、从芷江供电公司暂扣款项400000.00元。
  
  二、应依法、依纪追缴该公司的犯罪、违纪金额3696748.24元。其中:
  
  1、2004年8月30日,我院为及时挽回国家损失,对供电公司已转移正待私分的国有资产492328.54元,予以扣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予以了追缴上缴了县财政。
  
  2、2005年10月18日,该案经一审法院判决私分国有资产金额为3004294.89元。2006年1月25日二审判决私分国有资产金额为2881072元。依据法院二审判决我院依法将追缴款2881072元已上缴了县财政。
  
  3、在该案的查处中,我院发现该单位存在有严重违纪事实,遂将违纪的事实连同案卷材料和违纪款于2006年2月17日移送县纪委。2007年6月25日经县纪委决定(芷纪决(2007)02号)收缴违纪金额323347.7元。
  
  四、已退回供电公司多扣款项49982.02元。
  
  2007年8月8日,我院退还供电公司款项49982.02元。即3746730.26(元)—3696748.24(元)=49982.02(元)
  
  综上所述,我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严格依法依照程序办理的,所扣款项均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追缴和移送,纪委案件结案后,我院已将多扣的49982.02元退回了该单位,不存在多扣该单位五、六十万元拒不退还的问题。
  
  特此说明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章)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二:关于我院依法追缴供电公司车辆的情况说明
  
  2004年,我院在查处县供电公司私分国有资产等系列犯罪案件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偷税,即与私分国有资产案并案侦查,经侦查查明,该公司在2003年期间,采取弄虚作假,利用虚假转帐支票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虚减银行存款、虚发技能工资、奖金等,偷税达128238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偷税罪,鉴于该犯罪属法人犯罪,且该公司已于2003年12月12日被撤销,根据高检院发释字[2002]4号之规定,对该公司不再追诉,但对其偷税的违法所得款12823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依法追缴,因该公司已撤销,违法所得款无法全部追缴到位,经请示县委、政府,同意我院对原公司资产2002年6月购置的湘N70048 A6-2.4型奥迪车、1994年购置的湘N71318 100型奥迪车进行追缴并折抵该公司偷税的违法所得款,据此,我院依法办理了追缴手续,并将追缴物品依法移送县财政部门处理。县委考虑到我院办案用车紧张,为解决这一困难,经县委、政府、纪检、财政部门同意,将追缴的车辆处理给我院作为办案用车,因湘N70048轿车排量超标,经请示县委、政府和市院领导同意,将湘N70048轿车移交到市检察院作为侦查指挥中心办案指挥用车。
  
  特此说明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章)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其他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