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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议不对职务侵占罪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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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议不对职务侵占罪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 时间:2012-03-26 浏览量 0 评论
关于建议不对苏某某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XX区检察院批捕科:
受苏某某的委托和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苏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
(一)苏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
工作的职务没有直接关系。
(二)苏某某也没有挪用资金或者侵占上述款项的主观表现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不对苏某某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由于对于本案的发生,与苏某某所在单位拖欠苏某某等人款项有直接关系,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后,苏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了情况,并在公司没有与其结清奖金和欠款的情况下,将公司钱款返给公司。故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自首,且情节特别轻微。另苏某某的孩子只有一岁多一点,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根据苏某某的上述表现和具体情况,即使其构成犯罪,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综上所述,建议检察机关对苏某某依法不予批捕。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山东统河师事务所 律师
杨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