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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保国犯挪用资金罪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保国。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9年8月25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原利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09)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保国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煜、代理检察员郑广元、邢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保国及其辩护人原利珍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2日、6月15日分别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于同年5月1日、7月15日分别恢复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0年8月23日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9月至2006年9月期间,被告人任保国利用在沁阳市天鹅型材有限公司驻禹州办事处业务经理之便,挪用公司货款217878元,归自已使用。在庭审中,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列举被告人任保国挪用货款的犯罪事实是:1、挪用汤雅萍货款40054元;2、挪用杨晓伟货款11520元;3、挪用刘建周货款12474元;4、挪用韩冠锋货款19619元;5、挪用邓力锋货款8000元;6、挪用吴占涛货款10000元;7、挪用孙永刚货款4317元;8、挪用李帅岭(王X)货款13000元;9、挪用苏水淼货款3500元;10、挪用康建伟货款2800元(开庭时公诉人先认定为4000元,庭审质证时又减去1200元);11、挪用欧阳XX货款1830元;12、挪用陈XX货款3000元(开庭时公诉人先认定为4000元,庭审质证时又减去1000元);13、挪用李XX货款23720元。共计153834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任保国利用任沁阳市天鹅型材有限公司驻禹州市办事处业务经理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货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保国辩称:我是从2005年8月份至2006年9月在天鹅公司当业务员,我不是经理。办事处有两个人,除我之外,还有库管员(会计),我在经营期间共用了三名库管员,第一个是赵艳敏、第二个是郝XX、第三个是梁X。会计归公司直接管理,负责收货款,管收钱、开票,我是负责销售,挣差价。我只挪用了汤雅萍所交天鹅型材公司的货款40054元,检察院指控我挪用其他人员的款项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与天鹅公司无关。其还辩称,我在公安机关的其他挪用资金的供述不属实,是违心的。
辩护人原利珍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保国犯挪用资金罪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挪用资金的数额有异议,应认定被告人任保国挪用资金的数额为40054元,也就是汤雅萍交给公司的货款,其余的款项均属于民间借贷行为。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天鹅型材有限公司(下称天鹅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与被告人任保国签订员工招聘合同,天鹅公司招聘被告人任保国为该公司员工,从事销售工种,即负责型材产品销售,合同期限从2005年8月10日起至2008年8月10日止,共叁年。被告人任保国于2005年8月10日至2006年9月任天鹅公司驻禹州办事处业务员。按照天鹅公司规定,被告人任保国在销售型材时,客户欠天鹅公司多少货款由客户先给天鹅公司出具欠据后,被告人任保国也应给天鹅公司出具与客户欠货款相同金额的欠据,天鹅公司还派询证员对欠货款客户进行询证,并让欠货款客户在询证函上签名确认欠货款金额。被告人任保国在任天鹅公司驻禹州办事处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取货款不上交和让客户在询证函上多写欠款、让他人冒充别人名字出具假欠据与其给天鹅公司所打欠据金额相一致等方式,侵占天鹅公司货款共计144215元,并于2006年9月下旬潜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6年8月9日,被告人任保国将汤XX所交天鹅公司的货款40054元侵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汤XX的证言证实:我是做塑钢门窗加工的,2006年5月份由于业务关系我认识了任保国,我们是一个月一结帐。从今年7月24日到7月31日期间,我从天鹅公司禹州办事处提取型材,货款共计40054元,我于今年8月9日将型材货款40054元交给任保国,任保国给我打有收到条,原件在我这里,我还有5000多元没有给天鹅型材结算。天鹅公司帐面上显示的我还有45000元货款没有结算,应该是任保国没有下帐冲减。9月20号左右,天鹅公司找到我给我对帐,帐面上显示我欠货款45000多元,我当时就没有在询证函签字认可,我给他们讲,让他们先查别人的,我回去算算帐再说,然后我就给任保国打电话:“我只欠货款5000多元,怎么你们公司过来人让我认可尚欠45000元,并且在认可书上签名,我上次交给你的40054你是不是没有冲减上帐。”然后,任保国给我说我交给他的货款他家里有事给用了,让我先给他顶住,不让公司知道。我就给任保国说:“我可以顶个二、三天,时间长公司问我要钱,我也没有办法。”任保国说他考虑考虑再给我回话。当天下午电话就接不通了,后来听说任保国携款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