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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挪用资金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周伟强挪用资金罪一案,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我担任周伟强的辩护人。根据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我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周伟强与桦森厂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因而缺乏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具体到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的是周伟强担任桦森厂业务员期间挪用了桦森厂的资金。而周伟强是否是桦森厂的业务员呢?我们要指控的证据: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等法定的证据一份都没有;仅桦森厂的开办者、经营者的证词和周伟强的陈述。劳动关系不能依法确立,“利用职务之便”就无从说起。 二、周伟强与桦森厂之间是法律允许的债权债务关系 周伟强利用经手之便,未将货款及时为桦森厂结清,但经桦森厂的经营者同意,由周伟强为桦森厂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且还偿还了部分欠款。周伟强去别的单位工作,未将欠款还清,都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的行为。因为,法律并不禁止债务人迁徒和择业。 三、起诉书指控周伟强“挪用”的时间未达法定标准 四、桦森厂是一家自然人合伙企业,不是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之列 据上述,周伟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我的意见恳请合议庭认真参考。 辩护人:张简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