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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抢劫罪历年来都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较困难的问题,充分的研究与甄别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凡是构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应该定为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采取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夺取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它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这导致了其具有普通财产犯罪所不具有的特点。只有通过具体分析研究其构成要件以及要素才能清楚认识抢劫罪的本质。抢劫罪往往是团伙犯罪,这里就牵扯到共同犯罪中抢劫罪的研究。抢劫罪有时可能是惯犯,这里就牵扯到对抢劫数额的认定方法问题。另外由于抢劫罪侵犯客体的复杂性,导致了有些具有抢劫罪特征的其他犯罪转化为抢劫罪的研究问题。我国刑事立法还不尽完善,对具体构成要件的认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不断完善我国立法。
关键词 犯罪;构成要件;停止形态;抢劫罪;司法认定
一、抢劫罪若干基本要素认定
(一)抢劫罪的客体与对象
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这两个客体,我认为还应该不用分主次,这是符合立法者惩治抢劫罪的价值判断来得出的结论,立法者把抢劫罪区别于一般的财产侵犯犯罪的主要目的是打击那些既侵犯财产同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的。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财物包括一般财物和特定财物,而特别财物包括法律禁止的违禁品如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如我国刑法司法解释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资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以抢劫罪和其他具体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以赌资为对象的要区别对待,如果以自己所输或所赢赌资为对象而经行的抢劫不以抢劫罪定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另外教唆或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家庭成员的或近亲属的财产的,可以定为抢劫罪。因此我认为,就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而言,只要实际的占有和控制了他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都应该以抢劫罪的既遂来认定。至于抢劫罪的对象,法律规定是公私财物,这里的财物可以指得是有形或者无形的,有形的财物是抢劫最常见的对象,对于无形的财物,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有规定天然气、煤气、电力等无形物体可以作为抢劫罪的对象,另外特别强调下作为专利的知识产权的技术发明可不可以作为抢劫的对象?我认为不可以,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技术,很难被抢劫,被不法分子强行吸收,但作为知识产权载体的图文资料等,则完全可以作为抢劫的对象。
(二)暴力方法的认定
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暴力是身体行为,包括对人的或对物的暴力,它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和强制性的特征。首先我们知道抢劫罪的暴力,一般情况下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烈打击,因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排除或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迫使其交出财物或夺走财物,所以暴力的对象是指那些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和持有者。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占有他人财物都可以定位抢劫罪,不管是临时起意的还是其他的目的。
(三)胁迫的认定
这里的胁迫和暴力是有差距的,暴力主要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身体,而这里的胁迫主要针对的是被害人的精神,即所谓的精神强制,即以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其产生害怕,恐惧而被迫服从的行为后果。这里可以简单地看出胁迫的对象主要是指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和持有者,但也可能是与上述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四)“其他方法”的认定
这里的其他方法的规定很具有中国特色,其他很多国家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我国的这个其他方法的规定可以说是继承了我国法律文化的传统观念。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对被害人施加某种力量使其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的方法, 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方法。这些方法具有如下特点:其一,必须是直接对他人的身体施加力量,使其丧失反抗能力,其二,只能用于直接控制着财物的那三类人,其三,其目的动机必须是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应注意这里所说的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害人的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与犯罪分子无关,犯罪分子只是利用了这种状态,而当场将财物窃走的,则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应以盗窃罪论处。
二、抢劫罪停止形态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