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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法官解析定罪量刑
5月27日,歌手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开庭,李代沫对所有指控均表示认可。法院当庭作出宣判:李代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李代沫当庭表示不上诉。
27日上午9点,庭审开始,朝阳区法院第三法庭内座无虚席。身着黑色T恤的李代沫由两名法警带入法庭,庭前他被允许脱下号服。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称,2014年2月至3月间,李代沫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的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等3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在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的过程中,李代沫始终低着头。
今年3月17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三里屯某地有人吸毒。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屋内男子为李代沫,于是将其抓获归案。李代沫承认自己吸食毒品,也交代了自己曾容留3人吸毒的事实,并协助警方将这3人抓获。
李代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不过回答问题的声音始终不大,且因语速较快被法官多次提醒。
李代沫说:“我从2012年开始吸食毒品,刚开始吸毒的时候,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朋友说能振奋精神,我就试了试。现在很后悔。”对于为什么会容留他人吸毒这一问题,李代沫说,他不方便去别人的地方,于是就叫朋友到他的住处吸毒,他容留吸毒的3个人都是在网上认识的。
在庭审过程中,李代沫的辩护人表示,他们对罪名的认定并无异议,希望法庭能对李代沫从轻处罚,给这个年轻人多点机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包括:公安机关接到线索进行调查时,尚未掌握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李代沫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李代沫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李代沫积极协助查获吸毒人员,具有立功性质。
对此,公诉机关反驳称,李代沫确实已经认罪并协助调查,但他的行为不属于自首,他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后作出的供述,属于坦白;李代沫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涉及3人。公诉机关希望法庭考虑这些情节。
在最后陈述阶段,李代沫说:“作为公众人物,我应当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但是我却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现在非常后悔。”他恳请法庭能给他一次机会,希望未来能够重回舞台。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代沫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代沫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公安机关已掌握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故不符合自首条件;李代沫到案后积极协助查获吸毒人员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结合李代沫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和情节,法院决定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析
该案宣判后,此案的主审法官万兵围绕案件定罪量刑问题进行了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也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此,万兵解释说,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能是一般违法行为,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关键要看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本身未必吸毒,但从违法后果来看,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要比吸毒行为严重。在本案中,李代沫如果仅是单纯的吸毒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正因为他存在提供吸毒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才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至于具备哪些要素才会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万兵解释说,从客观行为的角度讲,构成这个罪名需要有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的行为,这个“场所”不一定是房屋,只要是与外界相对隔离、构成一个封闭空间的就算“场所”。“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所有的房屋、居住地、暂住地,也可以是行为人具有支配使用权的办公场所,甚至可以是行为人具有临时使用权的KTV包间等。
从主观目的看,构成此罪需要行为人主观“明知”,即明知他人是吸食毒品,还容留他人在自己的场所内吸毒。不过,这种“明知”并不要求其主观上有其他不法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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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8日晚,歌手满文军之妻李俐为庆祝生日,预订北京市朝阳区某酒吧一号包房,容留毛某、王某等多人吸食毒品,后被警方抓获。2009年8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闵某于2013年6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其租住的房间内,两次容留杨某、张某吸食毒品“冰毒”;2013年7月间,闵某两次容留张某吸食毒品“冰毒”。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黄洁 钟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