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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由法条可以看出,本罪的构成关键是看有没有“归个人使用”的情节。
关于“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有这么几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求个人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由以上法条、司法解释 可以看出,单位集体讨论后上级未批准,然后单位领导将款项借予私营企业的情况,是否能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要看
1、上级未批准后是谁决定借出
2、谁的名义借出
3、是否的到了个人利益
所以:
1.单位集体决定借出,以个人名义,构成
2.单位集体决定借出,以单位名义,不构成
3.个人决定借出,以个人名义,构成
4.个人决定借出,以单位名义,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
5.个人决定借出,以单位名义,谋取个人利益,构成

你说的情况还不充分,还无法判断

回复时间:2008-12-3 17: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