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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学院学报》2004年01期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的刑事犯罪是一类比较典型的犯罪,其典型性主要体现为其犯罪性质已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现行刑法典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犯罪应以抢劫罪论处。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适用本条来处理案件时,要真正理解本条的立法原意,并正确把握转化型抢劫罪严格的适用条件。这在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实践,对刑法典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等问题作一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