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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先林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辩护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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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先林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辩护词(二) (2013-06-24 09: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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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先林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
一 审 辩 护 词(二)
案 号:(2013)要法刑初字第47号
被告人:区先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人区先林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区先林等人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被告人区先林的辩护人。
辩护人在《一审辩护词(一)》中指出,本案程序违法,大量证据无效。下面将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论证:区先林无罪!
根据现有的有效证据,可以得知本案的案发经过是:
本案的所谓“被害人”黄某五有数辆货车运木经过迳心村,这些货车的核定载重量不足1.5吨,而实际的载重量则高达十多吨,是核定载重量的六至十数倍,严重超载。
迳心村村民认为,这些长期频繁经过的货车严重超载,压坏了所经过的迳心村村道,并且震裂了沿路的部分房屋,于是,村民们在2012年7月21日集体拦车,要求车主黄某五分车装运或者赔偿。
当天11时黄某五报警,蛟塘镇派出所即出警到现场维持秩序,该所的副派出所长李小林、民警陈汉通和何任明到现场勘验、拍照,蛟塘镇镇政府也派了赵某周等至少六名工作人员到场协调、查看震裂房屋、为双方提供解决方案。
当天下午,黄某五的两名司机何伴银和邓洁华在蛟塘镇派出所做笔录,另一边,在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现场见证下,黄某五与村民进行协商,安排袁某兴对协商过程进行录像。大概在下午五点多,双方达成协议,黄某五承认其“运木长期超载,形成迳心村民区某生、区某生、区某苟、区某文、区某金房屋多处裂开地基下沉”,答应“暂交房屋损坏费壹万元,做维修房屋之用,从7月22日起,必须经双方商议同意后,才能继续运木”。随后,村民对黄某五的货车放行。
当晚21时,蛟塘镇派出所接受了黄某五的报警并立案,7月22日黄某五签收了《立案决定书》。黄某五下午2点半到了迳心村,发现没有村民在场,还打电话问区桂初为什么没有人。3点左右,黄某五跟村民再次协商,黄某五则安排司机袁某兴用手机偷录整个过程。黄某五既不同意村民提出分车装的要求,又不愿意赔偿,双方未达成最终的协议。
随后的十来天,黄某五继续假借协商之名,主动联系迳心村村民区某生、区某文、区先林等人,实则在等待时机,继续取证。蛟塘镇派出所办案民警则在7月23日对赵某周进行询问,7月25日对镇政府工作人员陀耀深、朱志通以及黄某五的司机钟泉林进行了询问。
日黄某五果然有五辆载重达十几吨的货车到迳心村后自行停车,不到十分钟,蛟塘镇派出所大批民警和媒体到来,将包括本案四名被告人在内的多名村民抓捕。
基于以上事实和本案的证据,辩护人认为:
迳心村村民要求超载车辆的车主黄某五赔偿房屋震裂的损失是民事纠纷,村民们阻止超载车辆通行是行使民事救济的正当手段。区先林既没有参与拦车,也没有与他人合谋实施敲诈勒索。因此,区先林既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又没有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区先林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也不构成我国刑法的其他罪名。本案是公安机关的某些工作人员钓鱼执法,为打击报复上访村民而人为制造的罪案。
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一、区先林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首先,迳心村村道沿路确实存在多座房屋损坏的情形。